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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假证据参与诉讼骗取债权江苏法检部门对其非法行为不予追诉

——连云港市民投诉海州区法院对非法证据诉讼合法执行报料导读:投诉人因业务需要向职业放贷人高利借贷、实际借款41万元,放贷人要求双方签约100万元借贷协议,并以刚购置的一辆价值33万元的汉兰达商务车作为抵押。投诉人父子先后以现金方式向放贷人支付高利几十万元,接下来职业放贷人用虚假证据通过诉讼掩盖套路贷、借助错误判决强制执行,查封、冻结、划扣投诉人承建工程款项,查封投诉人及其家人所有银行帐户,拍卖投诉人儿子住房,超标查封执行,海州公安刑事立案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中后,市中院二审法官任礼艳利用法官身份,以市中院打黑办名义发文给一审法院对投诉人继续执行270余万元,于是投诉人向二审法院信访,信访办给出回复:此事不属于单位部门行为,是法官个人所为。海州区检察院以海州公安移送起诉,有55万无借款合同、55万元的转账流水是假,周一兵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决定不起诉。投诉人向市、省检察院申诉,市省两级检察院均认定该55万转账流水与杨如田、杨超父子无关,但仍维持海州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认为案中周一兵起诉杨超100万元借款的诉讼,100万借款合同是真实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那么在民事诉讼中,使用55万元虚假书证骗取59万元以及多年年利24%利息的债权并赋国家机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的行为不应受法律追究吗?江苏省几级检察院相关办案人是否一只是混淆“在民事诉讼中利用虚假证据骗取有利判决、骗取巨额债权”与“无中生有虚假诉讼”的概念?说证据只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周一兵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一份虚假证据——转账55万元的银行流水,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该100万元的借款合同是虚假的、捏造的,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对这样手段骗取巨额债权的行为不被刑事追究,江苏三级检方如此回复结果投诉人无法接受,他认为犯罪嫌疑人与掮客律师、司法人员勾结,用虚假证据参与诉讼骗取债权,利用国家法律程序支撑公开榨取他人财物,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没有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依法保护百姓的合法权利。杨如田投诉说。

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曾斌报道

案件阅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一审(2015)海民初字第01977号案、二审(2015)连民终字第02227号案中,以及对该判决的执行中,法官存在明显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情形。一审(2015)海民初字第01977号案件的档案卷宗中,庭审记录部分被更换,一审案卷电子卷宗中的第105页,也就是2015619日上午10时法庭审理笔录第9页被法官(独任主审法官胡顺龙)更换,该页原本是有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的,但该页没有,该页原先是有详细的证据质证争论内容,关于周一兵代理律师刘柱文、孙加庆提供的“201371155万元的借款合同复印件”和“工商银行关于6222081107000470764对帐单复印件”质证时有很多争议,以及投诉人要求法院依职权向银行调取真实银行对帐单的请求,但在这页无签名的庭审记录中没有了记载。该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反映的周一兵2013711日取现55万元,实际是周一兵银行转帐给另案当事人颜士保的款项。在侦查中控告人已向侦查部门提供了(2015)海民初字第01977号案及周一兵与颜士保民间借贷案纠纷案〈案号(2015)海民初字05106号〉中的银行走帐凭证。复印件55万元借款合同,当事人质证不认可,辅证的银行对帐单也为复印件,要求法院依职权调取核实,一审法官未调取,就采信了这两份复印件书证。投诉人的代理人一审中要求案件由“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转“一般程序”合议审理,一审法官胡顺龙未予理睬。二审(2015)连民终字第02227号案诉讼中,关于“201371155万元的借款合同复印件”真实性的鉴定和证据的使用上,二审法官王宜东、任理艳、唐昌勇、赵理想等人与当事人周一兵及其代理人明显有恶意串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具不客观鉴定意见的嫌疑,也未对复印件银行对帐单进行银行查证。二审判决后,投诉人依法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久不受案,半年多以后却由原二审中级法院苏宇法官一人审查,不开庭不调查即作出驳回再审请求的裁定。在(2015)海民初字第01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案号(2016)苏07063329号〉中,执行法官龚正、高曾圣、贾秀军等人在案件被裁定中止执行后仍多次采取强制执行行为,要求投诉人杨如田所在单位及承建工程甲方支付(2015)海民初字第01977号判决书相关款项,裁定司法罚款、查封、冻结、对投诉人儿子杨超住房查封拍卖。控告人提出执行异议,中级法院不回复、不审理。控告人在检察院不起诉后提起自诉,海州区法院立案庭不及时立案,且立案后刑庭不开庭审理即裁定驳回起诉。

其次,海州区公安分局对投诉人杨超、杨如田的2018112日控告报案材料立案定性不准,立为“虚假诉讼”案明显降格立案,所控告事实不应只作周一兵个人虚假诉讼立案,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解释,应立为诈骗案,立案未依程序将立案情况告知控告人,未对投诉人控告的原民事诉讼代理人刘柱文、孙加庆(帮助伪造证据嫌疑)以及涉案担保人刘杰进行调查,未对周一兵、刘杰和其父亲刘洪乔的相关银行帐户进行调查,未向法院调取相应民事诉讼全案卷,移送起诉前未对虚假银行对帐单涉及的颜士保与周一兵民间借贷案卷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还教使嫌疑人与控告人协商和解让控告人家属周丽华找领导撤销案件。投诉人曾与家属周丽华找当时海州公安局长投诉让史如勇等人回避,未有结果。海州区检察院下不起诉决定后,也不及时告知投诉人,称投诉人父子不是“虚假诉讼”案件受害人,检察院拒绝向投诉人父子提供不起诉决定书。海州公安局也未向市检察院提请复核。(承办人高门连,分管大队长史如勇,承办人与嫌疑人周一兵及其律师刘柱文、孙加庆交往暧昧)

  其三,201868日海州公安将案件向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海州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经查证属实事实不作犯罪追诉,具体为周一兵用伪造的假的55万元银行帐户明细作为证据在起诉杨如田、杨超民间借贷100万诉讼中进行诉讼,骗取法院生效判决、骗取不应有的债权59万及20131113日至今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的利息,该行为明显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周一兵及其代理律师等人通过伪造证据经过诉讼骗取本不属周一兵的巨额债权,并对控告人杨超、杨如田长期多种手段包括多次司法拘留强制执行、帐户冻结查封、房产拍卖等,致杨超家庭破散,致杨如田负责承建工程的工人工资不能支付、材料商欠款不能偿还,再无经营能力。周一兵等人的行为明显严重侵犯了控告人杨如田、杨超的财产权、人身权,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海州区人民检察院2018112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拒绝向受害人、控告人提供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控告人在期限内向市检提起复核申请后,市检认定了周一兵提供的书证是虚假的,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不追究周一兵以及帮助伪造证据的律师等人的法律责任。202156日再次向江苏省检察院申诉,省检未调卷复查,超期限回复维持不起诉决定。20216月向连云港市检察院民行处再次提出申请民事抗诉未有任何回复。202132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无回复,向周强院长写信反映问题,最高院将投诉件转至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信访接待部门只找投诉人谈一次话后再无进展回音。江苏省高级法院执行监督庭虽立执行监督案件,但无任何进展回复。目前连云港经济开法区法院仍对该判决继续执行,截止20216月海州区法院、开发区法院就该案已执行272万余元(包括翔业公司215万、杨超住房拍卖款57万元,目前仍在执行中,杨超、杨如田所有银行帐号、微信帐号、支付宝帐号等仍在轮候冻结中。

  综上情况,控告人请求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该案的民事审理、执行及刑事侦查和刑事审查起诉中的不正常情况,以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利,整治司法环境秩序。(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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