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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江苏昱星公司近亿资产被程序违法低价拍卖——来自江苏省镇江市扬中的投诉报道 投诉导读:扬中法院在江苏昱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星公司”)融资资金1亿元20天就到帐的事实之时,执行法官陈明、林星在没有经过司法评估,选择程序违法将昱星公司近亿资产以一千余万元给拍卖,违法拍卖的事实,突破法律底线。非法强制破产信贷担保昱星公司资产,造成百余人失业,影响到众多员工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司法的不公,昱星公司巨额的进口专业设备被粗暴“执法”拆除,全部报废,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所有债权人、投资人和职工都强烈抗议和反对破产,昱星公司并非资不抵债,按照《破产法》“双过半”的规定,都没有达到,可镇江新区法院依然强推破产案,且破产案审理中漏洞百出,乱象丛生。昱星公司一直依法申诉、依法信访至各级司法部门,扬中法院枉顾事实的破产案,显然与中央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完全背道而驰,投诉人王惠忠说。 江苏昱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惠忠提供的相关文书及投诉函称:昱星公司被涉黑人员张林强取豪夺、欺行霸市、恐吓威胁,纠集社会上闲杂人员等黑恶势力严重干扰和破坏公司正常生产,导致公司走向破产。并宣称他们的陈老板在镇江地区是很牛的,黑道白道神通广大,涉及很多产业,有房地产,信贷公司外资企业等,吞掉一个昱星公司是小菜一碟,而且相关部门人员必须配合执行。扬中市法院原执行局局长陈明(2019年4月被提拔为扬中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法官林星(2018年1月被提拔为扬中经济开发区法庭副庭长)充当张林黑恶势力保护伞,侵吞昱星公司资产,串通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对昱星公司启动破产程序等问题。 一、基本情况 昱星公司是一家创新、高科技型民营企业,主要产品为:太阳能组件用导电银浆(替代进口)、无铅光伏组件,拥有11项国家发明专利和18项实用新型技术,并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季博士合作,将获得世界各地多个国家发明专利、全球独一无二的无铅组件项目在昱星公司实现产业化生产(量产)。经过全体职工几年来的共同努力,公司已步入快速发展的通道,2015年8月企业完成了“新三板”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工作,经社会中介机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公司净资产达3400多万元【2015年7月15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汇会审(2015)2919号审计报告】,反映至2015年6月30日昱星公司净资产33,093,809.49元; 2015年7月16日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天源评报字[2015]第0188号评估报告(江苏昱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6月30日,评估昱星公司净资产为3407.02万元。 但是,扬中市法院执行局陈明、林星和扬中市农商行法务人员陈海霞勾结黑恶分子张林,在2017年12月9日违法侵吞昱星公司资产后,导致昱星公司1亿元人民币项目的引进投资夭折,项目被迫下马,公司被迫停产(这些事实都有相关证据),给昱星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损害了投资者及债权人的根本利益(投资者及债权人投入资金都是“真金白银”,是我们的“血汗钱”,有的人甚至借钱出资或垫资,由于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法官侵吞公司财产,即将血本无归),也间接给江苏镇江地区的司法环境和投资环境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扬中市法院法官执法犯法、严重违法乱纪问题 昱星公司加大投入、即将步入发展快车道之时,在2017年6月扬中市法院在执行镇江市久泰仪表阀门有限公司与扬中市农村商业银行的1790万元借贷纠纷过程中(昱星公司用房产、土地为此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扬中市法院将昱星公司位于镇江新区华阳路258号的企业房产、土地列为被执行对象。 为妥善处理此事,昱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忠代表全体职工出于对司法部门的信任,一直跟执行法官陈明、林星保持联系沟通,2017年8月23日昱星公司王惠忠和张贞健等人向扬中法院提交了2017年8月18日昱星公司与悦岳(上海)资产管理中心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三方签定的《悦岳(上海)资产管理中心投资江苏昱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监管协议》(2017年8月18日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开设专项资金监管预储账户,账户名称:江苏昱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0320201040228287,附复印件。),该投资监管协议书写明“2017年12月29日悦岳(上海)资产管理中心投资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资金到昱星公司监管账户”(需要说明的是:早在2017年6月2日悦岳(上海)资产管理中心就与昱星公司已签定1亿元的《融资协议书》,附复印件),并且一再强调与投资方己沟通好,等投资款到位后立即处理担保事宜。 正是由于这一重要信息的泄露,扬中市法院执行局原局长陈明、法官林星、扬中市农村商业银行的陈海霞见有利可图,勾结黑恶分子张林【昆山华林金蝶门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2017年该公司认缴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实缴注册资金为0】,对昱星公司釆取强取豪夺、欺行霸市、恐吓威胁等手段,以1322万元的低价购卖变相侵吞,仅占扬中市农村商业银行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价2804.41万元的47.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5条的规定,最低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二分之一。而此次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二分之一,违反法律的规定。 在此次司法拍卖中,司法拍卖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扬中市人民法院陈明、林星等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涉案土地、房产的拍卖连最基本的司法评估程序都没有走,毫不顾忌自己的“吃相”,釆用扬中市农村商业银行单方面提供的,由扬中市农村商业银行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与财产现状严重不符(将帐面价值4669.93万元的土地及房产评估为2804.41万元,差额达1865.52万元)的评估报告作为司法拍卖的依据,由于人为操作,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司法拍卖评估程序,执行程序严重违法,严重损害昱星公司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调阅执行卷宗、评估报告)。 扬中市法院执行局采信扬中市农村商业银行单方面提供的评估报告严重失实,具体表现在:对昱星公司的水电设施、水电增容费用、地下管网、绿化、道路围墙、万级净化车间、研发中心大楼桩基等近2000万元的设施没有评估在内,并将1865.52万元人为少评估的资产(前面已叙述,中介机构将帐面价值4669.93万元的土地及房产评估为2804.41万元,差额达1865.52万元)强行并无偿地交给张林。昱星公司向扬中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向镇江市中院提交执行复议未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陈明等人利用手中权力为黑恶势力牟利充当保护伞,提供利益输送,利益共享。主要事实如下: (一)强取豪夺 张林纠结黑恶势力50多人身穿保安制服,代替扬中法院越俎代庖,于2018年1月16日凌晨翻入昱星公司院内(有视频和照片为证),强行霸占昱星公司,在零下5-6度的寒冬腊月,强行把昱星公司60多岁的门卫任锁根架出门外,强买强卖,非法入侵。并釆取停电停水等非法手段,迫使昱星公司停产。并且陈明以最快的速度在2017年12月19日向张林出具扬中市法院拍卖成交确认手续(据了解陈明经办的案件,结案速度第一次这样快),为张林迫不及待地办理好土地、房产的变更手续。 昱星公司依法于2018年2月8日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交《执行异议复议申请》,镇江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7月14日作出维持扬中法院的裁定。2018年8月20日昱星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省高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案号(2019)苏执监33号),但扬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长陈明、林星和幕后金主等人欺骗、串通镇江中院,为了保障他们自己个人的利益,以执法的名义,使用极端手段,于2018年12月21日在无专业人士指导下,强制地、野蛮地拆除昱星公司上千万元的进口导电银浆生产设备(此设备精密度较高,需专业人士拆卸)和万级净化车间,强行将昱星公司的水电设施、水电增容费用、地下管网、绿化、道路围墙、万级净化车间、研发中心大楼桩基等2000余万元的(没有评估在拍卖的资产内)资产强行并无偿地交给张林。 据知情人私下讲,张林并无1322万元的购买能力(可调查资金来源),张林购买昱星公司土地、房产的资金1322万元,是法官看到“悦岳(上海)资产管理中心投资昱星公司投资监管协议”,得知2017年12月29日1亿元人民币投资将要到账的情况下,确定由张林出面,陈明操作,金主出钱,于2017年12月9日提前下手,以低价购买,目的是企图让昱星公司出高价回购,从中赚取高额差价(据某知情人讲,他们是想先以低价买进,等昱星公司投资款到账后再以2600-3000万元左右的价格卖回给昱星公司)。从2017年12月9日张林低价购买,到2017年12月29日即将有悦岳(上海)资产管理中心1亿元投资到账,时间不过20天,他们看准时机,就是不让昱星公司顺利度过资金危机,其险恶用心昭然若揭。现在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昱星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让张林进驻企业后,并没有从事任何产品生产,而是将企业厂房出租给几家个体户。另外张林在外多次扬言,他为了买这个厂房、土地,前后已送出几百万元,请问这几百万又送给了谁,谁是他的幕后保护伞。 (二)欺行霸市 扬中市法院在2017年6月12日—6月1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第一次以2243.3万元拍卖昱星公司房产、土地时,就有外地客商前来洽谈了解公司情况以及被拍卖的原因。在2017年7月1日至7月2日第二次以1794.64万元拍卖时,有上海和泰州两地客商到昱星公司实地考察,并对昱星公司的产品和专利感兴趣,并有意向参与投资。在2017年7月28日至7月29日第三次以1436万元进行变卖时,又有丹阳和镇江新区的客商到昱星公司实地考察了解。以上三次网上公开拍卖时都有客商表示有购买和参与投资的意愿,并对昱星公司的厂容厂貌非常满意,但每次都被陈明、林星、陈海霞以清场有困难等借口而拒绝。直至2017年12月9日第四次拍卖时,只有“张林”一个买家,从而以1322万元的低价被张林及其保护伞侵吞,其中的黑幕重重,有一张无形的黑手在操纵。 (三)恐吓威胁 在昱星公司上诉期间,已调离执行岗位的法官林星通过电话威胁昱星公司法人代表王惠忠:“我会动用一切手段和关系对付你们,我办错了,你们去申请国家赔偿吧”等狂妄言语。截止2017年10月底,昱星公司共投入资金7269.53万元,其中:土地房产4669.93万元,设备1706.06万元,无形资产(专利技术)839.54万元(详见《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由于张林、陈明、林星、陈海霞黑恶团伙的以合法的名义非法介入,已造成昱星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近6000万元(仅以帐面价值计算),间接经济损失更大。 中央政策要求保护民营企业,帮助民营企业,而陈明之辈竟阳奉阴违,对抗中央政策,迫害企业,可见扬中法院的某些法官黑幕有多可怕。 扬中法院坑害民营企业的案例还有许多,如《媒体网站2019年4月29日登载的“扬中黑恶势力的高利贷几时休?”,反映江苏瑞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营企业)董事长王春女遭遇黑恶势力的高利贷案件,无不剑指镇江 中院和扬中法院陈明等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违法腐败问题。此类涉黑涉恶问题很多,人们多方奔走,苦于申诉无门,引起民怨沸腾,痛恨扬中法院陈明等人的罪恶行为。 三、镇江市中级法院和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乱作为的问题 1、镇江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7月14日作出维持扬中法院的裁定后,昱星公司2018年8月20日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诉,省高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据昱星公司聘请的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席超律师讲,类似案件有很多,如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法院原副院长、执行局长等人违法判決和执行被查处就是最好的例证。扬中市人民法院陈明等人同样采取欺骗等手段,串通镇江中院,指使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对昱星公司启动破产程序。2019年春节后,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法官张凯第一次找到原昱星公司总经理吴俊的代理律师,要吴俊提交破产申请,吴俊没同意,后又找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昱星公司仅欠其货款35.931万元,是很小的债权人)出面提交破产申请(附破产异议和破产裁定书),此事可找昱星公司办公室主任刘兵调查核实,而在后面的破产清算中,竟没有将华峰公司交付的设备列入昱星公司评估的资产,他们这套组合拳到底想掩盖什么,又害怕什么?所有做法有悖常理,有违法律,陈明等人在整个过程中到底是什么角色?“黑”只是表面,“恶”才是根源,没有“黑”的支撑哪有“恶”的张狂? 有证据表明:为了达到昱星公司破产的目的,扬中法院陈明、林星威逼利诱昱星公司财务人员,交出已被昱星公司拿到扬中家里的公司帐册,而由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启动对昱星公司的破产程序。 2、2019年6月28日上午10点,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在该院大法庭(镇江新区大一河路100号)召开昱星公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共有36名债权人到庭参加会议,会议议程共有11项。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审计报告》结论:“昱星公司帐面所有者权益2428.38万元,审计调整后所有者权益-1738.68万元”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昱星公司破产清算资产处置所涉及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俱、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绿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的清算价值507.61万元”,部分债权人当庭以铁的事实提出反驳意见,指出审计结论不真实以及企业资产评估存在严重漏评、错评、低评等问题,昱星公司管理人经及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解释不清、含糊其词、无言以对,法官这才承认存在漏评资产等问题。有2名债权人因不满而抗议退庭,另有34名债权人参加投票表决,结果是:赞成8票,不赞成26票。就在统计结果出来之际,竟然从法庭外又送来一张赞成票,被债权人推选的监票人当庭予以否决。最后,法官无奈之下宣布表决结果:投赞成票的债权金额超过债权总金额的50%(剔除虚构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791547.9元的债权及其他不实债权后,占比远低于50%),投赞成票的人数没有超过总票数的50%,即没有达到“双过半”的法律规定,而予以否决。事后,有心的债权人对投赞成票的债权人及其债权金额进行审阅,发现投赞成票的是交通银行镇江分行(债权表决金额547万元)、镇江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债权表决金额144.6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镇江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债权表决金额133.36万元)、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债权表决金额679.15万元)等8个具有“国家”身份的机构或“国有”身份的企业,而投不赞成票的26人,全部是“个人”债权人,更为蹊跷和疑惑不解的是:事后知道内情的债权人发现,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查是镇江经济开发区的融资平台公司)以“代缴土地款”申报的债权金额679.15万元,是虚假虚构的企业债权,管理人提供的《江苏昱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确认为“表决权金额679.15万元”的同时,又在“备注”栏写明“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既然是“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的申报债权金额679.15万元,为什么法官和管理人却直接认定为“表决权金额”?从而导致投赞成票的债权金额超过50%。此外,对投赞成票的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的真实性还有等进一步核实。由此可见,他们为了达到让昱星公司破产的目的,真是到了不择手段、丧心病狂的地步。 3、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前,法官要求大家推选一名债权委员会主席,当绝大多数人举手表决推荐“22号个人债权人”(投不赞成票的),但立即遭到法官的否定和拒绝,法官随后改口强调主席必须由法院指定,随即匆匆忙忙指定“32号交通银行镇江分行”的同志(投赞成票的)任主席,并强调这是法院的权利,却给不出任何有力的理由,让人匪夷所思。 法院这种做法说明了什么?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答案。退庭后,债权人议论纷纷,是你法官要我们推选的,我们绝大多数债权人推选的主席,法院却不接收。 综上所述,截止2017年10月底,昱星公司共投入资金7269.53万元,陈明、林星等人利用手中权力,以程序违法方式,将近亿资产的昱星公司以一千余万元拍卖。 2020年8月28日扬中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书以扬检民执监【2020】32118200003号告知江苏昱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中农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执行纠纷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82执异22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8月19日决定受理。投诉人与社会其他人士都在共同关注检察机关能给江苏昱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个公正的裁决。(编辑:王 勃) 镇江市江苏昱星公司近亿资产被程序违法低价拍卖 ——来自江苏省镇江市扬中的投诉报道 投诉导读:扬中法院在江苏昱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星公司”)融资资金1亿元20天就到帐的事实之时,执行法官陈明、林星在没有经过司法评估,选择程序违法将昱星公司近亿资产以一千余万元给拍卖,违法拍卖的事实,突破法律底线。非法强制破产信贷担保昱星公司资产,造成百余人失业,影响到众多员工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司法的不公,昱星公司巨额的进口专业设备被粗暴“执法”拆除,全部报废,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所有债权人、投资人和职工都强烈抗议和反对破产,昱星公司并非资不抵债,按照《破产法》“双过半”的规定,都没有达到,可镇江新区法院依然强推破产案,且破产案审理中漏洞百出,乱象丛生。昱星公司一直依法申诉、依法信访至各级司法部门,扬中法院枉顾事实的破产案,显然与中央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完全背道而驰,投诉人王惠忠说。 江苏昱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惠忠提供的相关文书及投诉函称:昱星公司被涉黑人员张林强取豪夺、欺行霸市、恐吓威胁,纠集社会上闲杂人员等黑恶势力严重干扰和破坏公司正常生产,导致公司走向破产。并宣称他们的陈老板在镇江地区是很牛的,黑道白道神通广大,涉及很多产业,有房地产,信贷公司外资企业等,吞掉一个昱星公司是小菜一碟,而且相关部门人员必须配合执行。扬中市法院原执行局局长陈明(2019年4月被提拔为扬中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法官林星(2018年1月被提拔为扬中经济开发区法庭副庭长)充当张林黑恶势力保护伞,侵吞昱星公司资产,串通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对昱星公司启动破产程序等问题。 一、基本情况 昱星公司是一家创新、高科技型民营企业,主要产品为:太阳能组件用导电银浆(替代进口)、无铅光伏组件,拥有11项国家发明专利和18项实用新型技术,并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季博士合作,将获得世界各地多个国家发明专利、全球独一无二的无铅组件项目在昱星公司实现产业化生产(量产)。经过全体职工几年来的共同努力,公司已步入快速发展的通道,2015年8月企业完成了“新三板”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工作,经社会中介机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公司净资产达3400多万元【2015年7月15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汇会审(2015)2919号审计报告】,反映至2015年6月30日昱星公司净资产33,093,809.49元; 2015年7月16日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天源评报字[2015]第0188号评估报告(江苏昱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6月30日,评估昱星公司净资产为3407.02万元。 但是,扬中市法院执行局陈明、林星和扬中市农商行法务人员陈海霞勾结黑恶分子张林,在2017年12月9日违法侵吞昱星公司资产后,导致昱星公司1亿元人民币项目的引进投资夭折,项目被迫下马,公司被迫停产(这些事实都有相关证据),给昱星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损害了投资者及债权人的根本利益(投资者及债权人投入资金都是“真金白银”,是我们的“血汗钱”,有的人甚至借钱出资或垫资,由于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法官侵吞公司财产,即将血本无归),也间接给江苏镇江地区的司法环境和投资环境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扬中市法院法官执法犯法、严重违法乱纪问题 昱星公司加大投入、即将步入发展快车道之时,在2017年6月扬中市法院在执行镇江市久泰仪表阀门有限公司与扬中市农村商业银行的1790万元借贷纠纷过程中(昱星公司用房产、土地为此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扬中市法院将昱星公司位于镇江新区华阳路258号的企业房产、土地列为被执行对象。 为妥善处理此事,昱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忠代表全体职工出于对司法部门的信任,一直跟执行法官陈明、林星保持联系沟通,2017年8月23日昱星公司王惠忠和张贞健等人向扬中法院提交了2017年8月18日昱星公司与悦岳(上海)资产管理中心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三方签定的《悦岳(上海)资产管理中心投资江苏昱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监管协议》(2017年8月18日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开设专项资金监管预储账户,账户名称:江苏昱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0320201040228287,附复印件。),该投资监管协议书写明“2017年12月29日悦岳(上海)资产管理中心投资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资金到昱星公司监管账户”(需要说明的是:早在2017年6月2日悦岳(上海)资产管理中心就与昱星公司已签定1亿元的《融资协议书》,附复印件),并且一再强调与投资方己沟通好,等投资款到位后立即处理担保事宜。 正是由于这一重要信息的泄露,扬中市法院执行局原局长陈明、法官林星、扬中市农村商业银行的陈海霞见有利可图,勾结黑恶分子张林【昆山华林金蝶门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2017年该公司认缴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实缴注册资金为0】,对昱星公司釆取强取豪夺、欺行霸市、恐吓威胁等手段,以1322万元的低价购卖变相侵吞,仅占扬中市农村商业银行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价2804.41万元的47.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5条的规定,最低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二分之一。而此次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二分之一,违反法律的规定。 在此次司法拍卖中,司法拍卖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扬中市人民法院陈明、林星等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涉案土地、房产的拍卖连最基本的司法评估程序都没有走,毫不顾忌自己的“吃相”,釆用扬中市农村商业银行单方面提供的,由扬中市农村商业银行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与财产现状严重不符(将帐面价值4669.93万元的土地及房产评估为2804.41万元,差额达1865.52万元)的评估报告作为司法拍卖的依据,由于人为操作,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司法拍卖评估程序,执行程序严重违法,严重损害昱星公司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调阅执行卷宗、评估报告)。 扬中市法院执行局采信扬中市农村商业银行单方面提供的评估报告严重失实,具体表现在:对昱星公司的水电设施、水电增容费用、地下管网、绿化、道路围墙、万级净化车间、研发中心大楼桩基等近2000万元的设施没有评估在内,并将1865.52万元人为少评估的资产(前面已叙述,中介机构将帐面价值4669.93万元的土地及房产评估为2804.41万元,差额达1865.52万元)强行并无偿地交给张林。昱星公司向扬中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向镇江市中院提交执行复议未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陈明等人利用手中权力为黑恶势力牟利充当保护伞,提供利益输送,利益共享。主要事实如下: (一)强取豪夺 张林纠结黑恶势力50多人身穿保安制服,代替扬中法院越俎代庖,于2018年1月16日凌晨翻入昱星公司院内(有视频和照片为证),强行霸占昱星公司,在零下5-6度的寒冬腊月,强行把昱星公司60多岁的门卫任锁根架出门外,强买强卖,非法入侵。并釆取停电停水等非法手段,迫使昱星公司停产。并且陈明以最快的速度在2017年12月19日向张林出具扬中市法院拍卖成交确认手续(据了解陈明经办的案件,结案速度第一次这样快),为张林迫不及待地办理好土地、房产的变更手续。 昱星公司依法于2018年2月8日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交《执行异议复议申请》,镇江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7月14日作出维持扬中法院的裁定。2018年8月20日昱星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省高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案号(2019)苏执监33号),但扬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长陈明、林星和幕后金主等人欺骗、串通镇江中院,为了保障他们自己个人的利益,以执法的名义,使用极端手段,于2018年12月21日在无专业人士指导下,强制地、野蛮地拆除昱星公司上千万元的进口导电银浆生产设备(此设备精密度较高,需专业人士拆卸)和万级净化车间,强行将昱星公司的水电设施、水电增容费用、地下管网、绿化、道路围墙、万级净化车间、研发中心大楼桩基等2000余万元的(没有评估在拍卖的资产内)资产强行并无偿地交给张林。 据知情人私下讲,张林并无1322万元的购买能力(可调查资金来源),张林购买昱星公司土地、房产的资金1322万元,是法官看到“悦岳(上海)资产管理中心投资昱星公司投资监管协议”,得知2017年12月29日1亿元人民币投资将要到账的情况下,确定由张林出面,陈明操作,金主出钱,于2017年12月9日提前下手,以低价购买,目的是企图让昱星公司出高价回购,从中赚取高额差价(据某知情人讲,他们是想先以低价买进,等昱星公司投资款到账后再以2600-3000万元左右的价格卖回给昱星公司)。从2017年12月9日张林低价购买,到2017年12月29日即将有悦岳(上海)资产管理中心1亿元投资到账,时间不过20天,他们看准时机,就是不让昱星公司顺利度过资金危机,其险恶用心昭然若揭。现在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昱星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让张林进驻企业后,并没有从事任何产品生产,而是将企业厂房出租给几家个体户。另外张林在外多次扬言,他为了买这个厂房、土地,前后已送出几百万元,请问这几百万又送给了谁,谁是他的幕后保护伞。 (二)欺行霸市 扬中市法院在2017年6月12日—6月1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第一次以2243.3万元拍卖昱星公司房产、土地时,就有外地客商前来洽谈了解公司情况以及被拍卖的原因。在2017年7月1日至7月2日第二次以1794.64万元拍卖时,有上海和泰州两地客商到昱星公司实地考察,并对昱星公司的产品和专利感兴趣,并有意向参与投资。在2017年7月28日至7月29日第三次以1436万元进行变卖时,又有丹阳和镇江新区的客商到昱星公司实地考察了解。以上三次网上公开拍卖时都有客商表示有购买和参与投资的意愿,并对昱星公司的厂容厂貌非常满意,但每次都被陈明、林星、陈海霞以清场有困难等借口而拒绝。直至2017年12月9日第四次拍卖时,只有“张林”一个买家,从而以1322万元的低价被张林及其保护伞侵吞,其中的黑幕重重,有一张无形的黑手在操纵。 (三)恐吓威胁 在昱星公司上诉期间,已调离执行岗位的法官林星通过电话威胁昱星公司法人代表王惠忠:“我会动用一切手段和关系对付你们,我办错了,你们去申请国家赔偿吧”等狂妄言语。截止2017年10月底,昱星公司共投入资金7269.53万元,其中:土地房产4669.93万元,设备1706.06万元,无形资产(专利技术)839.54万元(详见《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由于张林、陈明、林星、陈海霞黑恶团伙的以合法的名义非法介入,已造成昱星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近6000万元(仅以帐面价值计算),间接经济损失更大。 中央政策要求保护民营企业,帮助民营企业,而陈明之辈竟阳奉阴违,对抗中央政策,迫害企业,可见扬中法院的某些法官黑幕有多可怕。 扬中法院坑害民营企业的案例还有许多,如《媒体网站2019年4月29日登载的“扬中黑恶势力的高利贷几时休?”,反映江苏瑞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营企业)董事长王春女遭遇黑恶势力的高利贷案件,无不剑指镇江 中院和扬中法院陈明等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违法腐败问题。此类涉黑涉恶问题很多,人们多方奔走,苦于申诉无门,引起民怨沸腾,痛恨扬中法院陈明等人的罪恶行为。 三、镇江市中级法院和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乱作为的问题 1、镇江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7月14日作出维持扬中法院的裁定后,昱星公司2018年8月20日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诉,省高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据昱星公司聘请的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席超律师讲,类似案件有很多,如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法院原副院长、执行局长等人违法判決和执行被查处就是最好的例证。扬中市人民法院陈明等人同样采取欺骗等手段,串通镇江中院,指使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对昱星公司启动破产程序。2019年春节后,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法官张凯第一次找到原昱星公司总经理吴俊的代理律师,要吴俊提交破产申请,吴俊没同意,后又找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昱星公司仅欠其货款35.931万元,是很小的债权人)出面提交破产申请(附破产异议和破产裁定书),此事可找昱星公司办公室主任刘兵调查核实,而在后面的破产清算中,竟没有将华峰公司交付的设备列入昱星公司评估的资产,他们这套组合拳到底想掩盖什么,又害怕什么?所有做法有悖常理,有违法律,陈明等人在整个过程中到底是什么角色?“黑”只是表面,“恶”才是根源,没有“黑”的支撑哪有“恶”的张狂? 有证据表明:为了达到昱星公司破产的目的,扬中法院陈明、林星威逼利诱昱星公司财务人员,交出已被昱星公司拿到扬中家里的公司帐册,而由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启动对昱星公司的破产程序。 2、2019年6月28日上午10点,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在该院大法庭(镇江新区大一河路100号)召开昱星公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共有36名债权人到庭参加会议,会议议程共有11项。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审计报告》结论:“昱星公司帐面所有者权益2428.38万元,审计调整后所有者权益-1738.68万元”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昱星公司破产清算资产处置所涉及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俱、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绿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的清算价值507.61万元”,部分债权人当庭以铁的事实提出反驳意见,指出审计结论不真实以及企业资产评估存在严重漏评、错评、低评等问题,昱星公司管理人经及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解释不清、含糊其词、无言以对,法官这才承认存在漏评资产等问题。有2名债权人因不满而抗议退庭,另有34名债权人参加投票表决,结果是:赞成8票,不赞成26票。就在统计结果出来之际,竟然从法庭外又送来一张赞成票,被债权人推选的监票人当庭予以否决。最后,法官无奈之下宣布表决结果:投赞成票的债权金额超过债权总金额的50%(剔除虚构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791547.9元的债权及其他不实债权后,占比远低于50%),投赞成票的人数没有超过总票数的50%,即没有达到“双过半”的法律规定,而予以否决。事后,有心的债权人对投赞成票的债权人及其债权金额进行审阅,发现投赞成票的是交通银行镇江分行(债权表决金额547万元)、镇江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债权表决金额144.6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镇江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债权表决金额133.36万元)、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债权表决金额679.15万元)等8个具有“国家”身份的机构或“国有”身份的企业,而投不赞成票的26人,全部是“个人”债权人,更为蹊跷和疑惑不解的是:事后知道内情的债权人发现,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查是镇江经济开发区的融资平台公司)以“代缴土地款”申报的债权金额679.15万元,是虚假虚构的企业债权,管理人提供的《江苏昱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确认为“表决权金额679.15万元”的同时,又在“备注”栏写明“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既然是“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的申报债权金额679.15万元,为什么法官和管理人却直接认定为“表决权金额”?从而导致投赞成票的债权金额超过50%。此外,对投赞成票的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的真实性还有等进一步核实。由此可见,他们为了达到让昱星公司破产的目的,真是到了不择手段、丧心病狂的地步。 3、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前,法官要求大家推选一名债权委员会主席,当绝大多数人举手表决推荐“22号个人债权人”(投不赞成票的),但立即遭到法官的否定和拒绝,法官随后改口强调主席必须由法院指定,随即匆匆忙忙指定“32号交通银行镇江分行”的同志(投赞成票的)任主席,并强调这是法院的权利,却给不出任何有力的理由,让人匪夷所思。 法院这种做法说明了什么?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答案。退庭后,债权人议论纷纷,是你法官要我们推选的,我们绝大多数债权人推选的主席,法院却不接收。 综上所述,截止2017年10月底,昱星公司共投入资金7269.53万元,陈明、林星等人利用手中权力,以程序违法方式,将近亿资产的昱星公司以一千余万元拍卖。 2020年8月28日扬中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书以扬检民执监【2020】32118200003号告知江苏昱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中农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执行纠纷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82执异22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8月19日决定受理。投诉人与社会其他人士都在共同关注检察机关能给江苏昱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个公正的裁决。(编辑:王 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