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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6 月1日起施行2025 年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介绍相关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我国于1997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了专章规定。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种子法的决定,主要对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作了修改,进一步提高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种子法,此次对《条例》进行修订。修订《条例》遵循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细化完善种子法相关制度;做好与国际条约衔接等总体思路。在提高保护水平方面,《条例》细化、扩展品种权权利内容,对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作出安排,明确权利归属约定优先,延长品种权保护期限,木本、藤本植物保护期延长至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 在严格品种权授予条件上,规定对违法、危害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并明确几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进一步加强授权品种名称管理。 完善品种权申请、授权程序方面,将品种权初步审查期限由6个月修改为3个月(复杂情况可延长3个月),增加权利恢复制度,强化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管理。 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施行后,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将重点做好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完善配套制度、抓好贯彻实施等工作,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责编:王 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