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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万全区二企业办公用房建筑为危楼引起关注


近日,张家口市恒通中小企业园有限公司万全区西山产业园区)委托代理人:孙广权;举报实际施工人王宇飞。张家口市盛达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代表:王振明;举报实际施工人熊书宏。分别向媒体投诉称:他们公司建设办公用房出现严重建筑质量问题,二企业的办公楼烂尾十多年了施工人逃避责任拒绝解决,肯请媒体予以关注。张家口恒通中小企业创业园有限公司(简称恒通公司)将张家口恒通中小企业创业园综合服务楼主、配楼建设工程发包给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阳原二建),双方于2014年3月1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被举报人王宇飞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一栏委托代理人后签名,并自称是阳原二建负责该项目的经理,工程项目由其具体负责并实施。事后举报人才知道,在工程施工之时,王宇飞与阳原二建仅为挂靠关系,王宇飞本人并无任何资质进行工程建设。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施工人王宇飞不按图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对恒通公司工程部及现场监理的警告和通知整改置若罔闻,同时阳原二建也未进行监管,致使该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人于2016年向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5月16日张家口仲裁委受理此案,并于2021年10月11日做出张仲(2016)民裁字第94号裁决书,裁决被举报人依据河北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建司法鉴定中心(2016)建司签字第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五、鉴定意见”所列五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修复后质量标准要达到设计要求或符合质量验收规范。但是被举报人依旧我行我素,对上述裁决置之不理,无奈之下举报人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中院于2022年1月18日下达(2022)冀07执协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万全区法院予以执行,但是被举报人依旧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三、涉嫌罪名

(一)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举报人王宇飞与阳原二建有能力履行法院裁定,但拒不履行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二)涉嫌职务侵占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最高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规定,王宇飞对外自称是阳原二建项目经理,并在合同签订时签名,有足够的形式要件使举报人认为其就是阳原二建的相关项目负责领导,王宇飞也利用此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占了本属于阳原二建的部分工程款,数额至少三万元以上,王宇飞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本案中,阳原二建将上述主体建设工程分包给并无相关资质的王宇飞施工队,该分包行为违反建筑类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因施工问题出现了由河北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建司法鉴定中心(2016)建司签字第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五、鉴定意见”所列的五项工程质量问题,致使主、配楼不能投入使用,按照《恒通公司主、配楼修缮工程预算书》计算,该工程造价800余万元,足以给举报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条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综上所述,举报人恒通公司能够提供的重要线索和相对完整的证据,证明二被举报人有重大犯罪嫌疑,望公安机关予以受理,以便开展初查工作,核查王宇飞与阳原二建的关系,确定王宇飞个人侵占的具体工程款,确定因重大工程责任给举报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原本一个好端端的中小企业创业园,却因这烂尾楼工程造成整个企业园区未能正常运营,此事已长达近十年依然未得到依法处置,产业园内萧条冷落,杂草丛生,经济损失已是无法挽回,目前园区奢望能够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

王振明给媒体投诉资料称:(一) 张家口盛达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于2011年8月准备自建三层综合楼及单层食堂,该工程均为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位于张家口市西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内,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为张家口市亚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同时,盛达公司将地基处理工程分包给河北豫龙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豫龙公司),2011年8月,盛达公司与豫龙公司签订地基加固合同,约定豫龙公司应按照金石岩土公司出具的地勘报告及工程施工图设计要求,对该工程土的湿陷性进行处理,并完成设计及施工加固全部内容。事实上,无论是地基处理工程还是地基加固工程,豫龙均未实际施工,而是分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施工队。

2012年10月建设完成,新建综合楼及食堂开始陆续出现大范围墙体斜向裂缝及地面下沉变形现象,同时豫龙公司开始对综合楼北侧室外墙体基础实施注浆加固,但并未改善墙体裂缝情况。

根据豫龙土公司提供的《张家口盛达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食堂挤密水泥土桩竣工报告》显示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180kPa;而张家口市亚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编号2010069-3《张家口市盛达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综合楼》设计图纸,结施1/7结构总说明中八条:关于地质情况及基础设计要求中,要求处理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200kPa,且压缩模量不小于20MPa,并全部消除湿陷性。即地基处理单位(豫龙公司)是按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80kPa进行地基加固处理设计的,而房屋设计单位(张家口市亚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基础设计要求地基处理后的复合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200kPa,当地基处理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低于上部结构要求承载力时,地基会产生较大的变形,导致墙体产生裂缝。至今新建综合楼1-3层外墙一至三层有明显的斜裂缝,裂缝宽度较大,最大裂缝宽度约为40mm以上,裂缝扩展至窗洞口,单层食堂也同样出现明显墙体变形裂缝,地面严重下沉、变形。

2023年10月张家口盛达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对食堂南面,综合楼北面范围内室外空地进行开挖,露出食堂南面,综合楼北面地基及基础,CFG桩和挤密水泥土桩,豫龙公司编制的《张家口盛达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食堂挤密水泥土桩竣工报告》显示挤密桩共计575根,桩长以进入基岩为准。根据现场开挖情况看,在自然地坪下8m范围内未见到基岩,可明显看到经加工处理地基严重变形,素混凝土桩与桩间土间有斜向裂缝。

三、法律依据

(一)涉案工程为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筑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涉案工程虽由盛达公司自建,但是由张家口市亚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施工图,由金石岩土公司进行地勘并提出工程施工设计要求,由豫龙公司进行地基加固,符合建筑工程定义的性质要求,属于建设工程。

  (二)豫龙公司不得将地基加固工程分包给个人

    从工程角度而言,建筑物由结构体系、维护体系和设备体系组成,结构体系承受竖向荷载和侧向荷载,并将这些荷载传至地基,所以地基和主体结构同属于结构体系,但地基加固工程不属于主体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涉案工程虽由盛达公司自建,但是按照《建筑法》规定地基处理及加固工程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豫龙公司,但事实上,豫龙公司却将上述工程分包给并无相关资质的施工队,豫龙公司的分包协议违反建筑类法律强制性规定,最终导致该工程的地基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楼体裂缝,致使综合楼与食堂不能使用,造成至少上千万元的严重经济损失。(三)涉嫌罪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条之规定,在上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豫龙公司违反《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地基处理及加固工程分包给不具有任何资质的施工队,豫龙公司与该施工队均未按照张家口市亚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编号为2010069-3《张家口市盛达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综合楼》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导致该工程楼体开裂,造成至少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涉嫌本罪。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还属于具有“严重后果”的情形。

    综上所述,控告人盛达公司有相对完整的证据证明我司综合楼和食堂楼体的巨大裂缝是因被控告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按设计图纸、违规作业所致,现造成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望公检法及有关部门予以受理,以便开展初查工作,核查实际施工人,确定具体直接经济损失。(文:王 晗)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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